曹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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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

买卖合同纠纷,供应商二审大获全胜


来源:贵阳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zmgyls.com/ 时间:2018/7/3 0:10:29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hnss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经理。

公司住所:河南省

被上诉人贵州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医院董事长。

医院住所:贵阳市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2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不服该判决,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全面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即:

  • 增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尚欠货款80000元。
  • 增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拖欠货款603386元滞纳金,按每月2%计算,从2016年6月起到付款之日止。
  • 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擅自扣减上诉人应收货款80000元,适用法律错误。

1、上诉人全面履行买卖合同。上诉人按合同交付了全部设备,同时也交付了大量赠品。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上诉人付出人力、物力、财力维护设备的正常使用。

2、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所称的“部分型号不符”,主要有几种情况:第一,纯属笔误,合同中的型号根本就不存在,上诉人也不可能交付市场根本不存在的产品;第二,在使用过程中,根据被上诉人的要求进行更换,其价格与使用价值都高于原合同约定的产品;第三,个别产品,在型号的称呼上存在差异。不管出处哪种情况,都没有影响被上诉人的价格利益和使用价值利益。

3、双方作出的《医疗设备年检表-1》及《医疗设备年检表-2》,是对设备的确认,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也应当是法院裁决的依据。一审法院称原告没有相应的证据是错误的,该证据就是本案的核心证据。证据证明,双方并未约定减免货款事宜,而一审法院擅自扣减货款80000元是完全错误的。

4、被上诉人在设备使用1年后年检时未提出质量异议,在长达两年的使用过程中也未提出质量异议。而在上诉人起诉催款时提出质量异议。从法律上看,其异议是不成立的。从情理上看,其谎称质量异议纯属想赖账。法律应当支持正义,支持公平交易秩序,而不是支持赖帐。

二、本案滞纳金应当得到支持。

双方在合同约定了具体的尾款交付时间。上诉方经过交付设备,调试维护,并得被上诉方的年检确认后,但尾款支付期限届满后,被上诉人没有支付货款。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支持滞纳金。上诉人主张每月按2%的计算,也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被上诉人未按期支付货物尾款,属不讲诚信。逾期支付必然产生利息损失及其他损失,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滞纳金请求视而不见,属不讲公平。一审法院的判决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高效公正判决。

 

上诉人:hnss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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