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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杀害朋友,被判死缓
来源:贵阳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zmgyls.com/ 时间:2016/12/1 14:52:50
关于龙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的
辩护词(二审)
审判长、审判员:
在贵院审理的龙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二审)中,根据法律的规定,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被告人龙某某的辩护人参加二审诉讼。我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并征得龙某某本人的同意为其辩护,研究了本案案情。现根据本案证据,结合本案情,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龙某某归案后对其行为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良好。
二、 本案是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发生在朋友之间,社会危险性相对不大。
被告人与被害人好朋友关系,相对而言,比起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作案,其危险性相比较小,请法院区别对待。
三、 被告人与被害人当时都喝了酒,在酒精的刺激下双方都不理智,被告人属酒后失控行为,应与恶性预谋伤害案件区别对待。
四、 被害人有一定过错。
1、被害人郭某某在被告人不在家时约被告人的女友一起喝酒,郭某某有错在先,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郭某某用手掐被告的脖子,最终将被告人激怒,引发本案。
2、被害人丁某某虽说是劝架,实质为帮忙。据被告人陈述,郭某某与丁某某同属“青龙帮”弟兄,弟兄间帮忙属情理之中。另外,事发当时,劝架的是多人,被告选择丁某某行凶也印证了丁某某名为劝架,实为帮忙。
五、 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根据贵州省的司法判例,因死亡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多只判赔偿5万元,而被告人家属的赔偿远远超过5万元。一审对谅解一事虽然已作认定,辩护人再次提出此意见是认为从轻、减轻的幅度没有体现出赔偿数额与谅解意愿。
六、本案罪名应定为故意伤害更符合案情。
1、主观上,被告人无预谋,是双方酒后口角被掐脖子而进行的反击行为,没有杀人的故意。
2、客观行为上,是随手拿起一把剪刀进行伤害,剪刀并不是典型的杀人工具。致于发生死亡结果也是被告人没有预料,也不希望发生的结果。
综上,请上级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以上观点,谨供参考。
辩护人: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庆勇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