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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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庭调解成功!


来源:贵阳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zmgyls.com/ 时间:2016/10/19 15:31:32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学生,女,2001年2月26日生,苗族,贵阳十九中学生,现住贵阳市云岩区罗汉营。

法定代理人:杨爸爸,男,1971年12月16日生,汉族,现住贵阳市云岩区罗汉营(系杨学生之父)。

法定代理人:吴妈妈,女,1972年8月21日生,苗族,现住贵阳市云岩区罗汉营贵大分校宿舍七栋3单元7号(系杨学生之母)。

被告:贵阳某某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总,公司经理。

公司住所:贵阳市云岩区。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部分医疗费及其它经济损失20743.29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3月7日,原、被告签订《某某某体育训练委托合同》,由被告提供体能训练及心理辅导等服务。2016年1月27日上午,在被告组织训练的过程中,原告右脚受伤。当日送往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诊,诊断为右髌骨脱位。2016年1月28日至同年2月6日住院治疗9天,医疗费32024.88元(医保支付12144.42元,自行支付19880.46元)。在住院期间及出院后零星医药费为3994.9元。上述费用平安养老保险理赔6332.07元,原告自行承担了17543.29元。被告在组织体育训练的过程中存在管理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诉至贵院,请支持诉请。

 

 

此致

 

起诉人:杨学生

法定代理人:杨爸爸,吴妈妈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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