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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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

租赁合同,一审全胜


来源:贵阳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zmgyls.com/ 时间:2015/11/9 15:36:31

民事起诉状

 

原告:BJ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YD,系该公司经理。

企业住所:贵阳市花溪大道。

联系电话:18285102072。

被告:廖HM,女,约55岁,现住贵阳市花溪大道。

被告:罗AY,女,约45岁,现住贵阳市花溪大道。

诉讼请求:

  • 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房合同》。
  • 判令被告立即腾空贵阳市花溪大道141号楼房的第一层三间房屋并交付给原告。
  • 判令被告从2015年2月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双倍租金,每月为5400元,暂定3月为16200元。
  •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4月27日,原告与廖HM签订租房合同,双方约定,廖HM向原告承租贵阳市花溪大道141号楼房的第一层三间房,租金为每月2700元,租期为不固定期限,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即可。廖HM承租房屋后,经营饮食业,罗AY为实际经营人。因国家的政策原因,政府要求集中收回国有出租房屋。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书面通知廖HM、罗AY解除合同并在一个月后腾房交付,期限届满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腾房。2015年4月9日,原告再次书面通知被告腾房交付,被告仍然拒绝腾房。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起  诉  人:BJ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YD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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