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姓名:曹庆勇
手机:18285102072
电话:0851-85776201
邮箱:850012019@qq.com
证号:15201200410885134
律所: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贵阳市花果园财富广场7号楼31层
刑事诉讼
杀死自己的女朋友
来源:贵阳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zmgyls.com/ 时间:2016/2/17 13:05:59
关于张某男故意杀人一案的
辩护词(二审)
审判长、审判员:
在贵院审理的张某男故意杀人一案(二审)中,根据法律的规定,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被告人张某男的刑事辩护人参加二审诉讼。我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并征得吴兴虎本人的同意为其辩护,研究了本案案情。现根据本案证据,结合本案情,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辩护人对一审认定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二、 张某男有自首情节,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三、 张某男归案后如实陈述,自愿认罪。
四、 张某男无前科,属偶犯。
五、 张某男是在被多次哄骗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继而临时起意,发生杀人行为,其主观恶性相对不大。
六、 张某男在杀人后,有过自杀的念头,因勇气不足自杀未果,最后决定自首,可见其有一定悔罪表现。
七、 被害人处世不妥。
被害人作为有夫之妇,离家外出从事非正式行业,与张某男不期而遇,发生了不该有的男女感情。被害人利用男女感情关系,多次索要、哄骗张某男财物,事情败露后,双方相互指责,口角才发生本案悲剧。
八、张某男的人性中亦有良性的亮点。
被害人从事非正式行业的过程中,与张某男不期而遇,双方发生男女感情,张某男劝导被害人弃恶从良,并愿意承担被害人及其子女的生活费,双方若有缘成夫妻,共谋生活之路。令人遗憾的是,张某男的良性亮点被利用后事与愿违。
综上,请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观点,谨供参考。
辩护人: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庆勇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