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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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贩毒数量该如何确定


来源:贵阳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zmgyls.com/ 时间:2016/1/11 13:10:33

2015年1月4日,被告人杨某女电话联系被告人吉某男帮忙购买毒品海洛因。2015年1月9日,被告人吉某男携带毒品海洛因348克来到被告人杨某女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民主路垃圾站旁一出租屋内,并将带来的毒品海洛因交予被告人杨某女,被告人杨某女称手头现金不够,提出将以上毒品贩卖后再支付全部毒资。随后,被告人杨某女将被告人吉某男带来的毒品藏匿于一黑色双肩包内,并将该双肩包交给其丈夫曾,让其丈夫先行带下楼;杨某女的丈夫携带该双肩包出门时被公安机关控制,公安机关同时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吉某男、杨某女抓获,从黑色双肩包内查获毒品348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系海洛因,含量为60.46%。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女于2014年9月2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本次贩卖毒品罪。
关于杨某女等贩卖毒品一案的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在贵院审理的吉某男、杨某女贩卖毒品一案中,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接受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曹庆勇律师作为被告人杨某女的指定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查阅了案件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出席了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杨某女在归案后如实供述。
正如公诉人所说,杨某女的供述比较稳定。杨某女在法庭上也做到了如实供述,积极司法机关查清案情。
二、杨某女当庭认罪。
杨某女在自行辩护和最后陈述中都认识到自己的罪过,并当庭认罪。具有良好的悔罪和认罪表现。
三、杨某女有吸毒史。
杨某女自称有吸毒史,被告人吉某男也明知杨某女会吸毒。
四、杨某女在戒毒后又复吸,虽然违法,但有一定苦衷。
杨某女曾经也热爱生命,热爱生活,热爱家庭,努力戒毒一段时间。在得自己患上乳腺癌后,精神受打击,身体受病魔摧残,又走上复吸之路。
五、杨某女购买毒品的真实意图只是60克。
从供述上看,杨某女为了方便自己食吸,明确表示要60克;而吉某男表示其理解的是一块,即三百多克。但价格、付款方式不仅是没谈妥,而且是根本就没谈。从交易习惯看,货物、数量、价款、付款方式都是交易不可切少的要素,而双方都没有谈,为此,从交易习惯和逻辑分析可以看出,双方都没有交易三百多克的意向。
从杨某女当时所拥有的金钱来看,她当时身上有8000元许,如果购买三百多克毒品是远远不够的;如果购买60克还有可能。为此,杨某女客观上也不可能购买三百多克。
六、吉某男携带三百多克毒品属单方行为。
吉某男作为卖家,销量最大化,利益最大化是其固有的特征,其携带三百多克毒品行为,可以是用于搞促销,如果促销不成可以用于流动销售,但这些都属于吉某男单方行为。就象我们在速冻食品促销车上买一袋水饺,我们只和这一袋水饺有关联,和其它水饺,其它汤圆是没有关联是同一样道理。
七、杨某女虽然接手三百多克毒品,但是不购成交易必要条件。
根据二被告人的供述,吉某男带毒品来杨某女住所时,仅有只是其二人,还有其他人在场。二人在里屋偷偷摸摸说了几句,杨某女责怪吉某男带多了,吉某男说多带点方便。由于客观环境不允许,双方未达成任何意向,杨某女为避嫌,才接手毒品先转移再说,随即就被抓。
综上,请法院充分考虑以上情节,对杨某女从轻处罚。

                    辩护人: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庆勇
        201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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