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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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房屋被占用十余年终于得继承


来源:贵阳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zmgyls.com/ 时间:2016/7/7 12:52:53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男,男,1971年12月31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2010219711231    ,身份证住址:贵阳市南明区贵惠路   号,现住贵阳市南明区玉厂路  号。

被告:王侄女,女,20岁,汉族,现住贵阳市云岩区沙河街65号1栋

被告:张嫂,女,42岁,汉族,现住贵阳市云岩区沙河街65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张嫂支付原告依遗嘱继承的补偿款283567.10元及利息283567.10*6%*9年=153126.23元。

二、判令原告依遗嘱继承贵阳市花溪大道北段逸彩馨苑B栋房屋一套(原门牌为电池厂小区B幢号),并判令被告张嫂腾房,建筑面积111.08平方米,约值400000元。

以上共计:836693.33元。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王某兄(已故)系同胞兄弟,被告王侄女系王某兄之女,被告张嫂系王某兄之妻。王某兄于2013年12月7日病故。原告父亲王某父于2014年10月24日病故,王某父病故时没有配偶。

2006年12月5日,王某父与贵阳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王某父获得补偿款283567.10元,并获得贵阳市花溪大道北段逸彩馨苑B栋1-1-3房屋一套。签订协议时,王某兄作为王某父的代理人。签订协议后,王某兄一直占有补偿款和房屋。2014年3月17日,王某父作出亲笔遗嘱,明确表示将其所有的补偿款283567.10元及贵阳市花溪大道北段逸彩馨苑B栋1-1-3房屋一套由王某男继承。王某兄病故后,张嫂一直占有补偿款及房屋,原告多次主张权利,张嫂拒不交出补偿款及房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某男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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