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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顾某参与打群架致人死亡


来源:贵阳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zmgyls.com/ 时间:2016/2/17 13:00:25

关于顾某男等故意伤害一案的
辩护词(二审)

 

审判长、审判员:
在贵院审理的顾某男等故意伤害一案(二审)中,根据法律的规定,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被告人顾某男的刑事辩护人参加二审诉讼,作为顾某男的二审辩护人。我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征得顾某男本人的同意,研究了本案案情。现根据本案证据,结合本案情,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一审认定的罪名及主要事实无异议,但一审量刑过重。
二、一审认为:“顾某男不仅自己参与犯罪,还邀约了唐明武、杨柳参与”,由此认定顾某男属主犯,辩护人认为这个观点错误。
从一审已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事情的起因不是顾某男引起的,顾某男也是被他人邀约而去的,顾某男是在特定环境下邀约了唐某、杨某,顾某男也是在他人的邀约及安排下所做出的行为,不能就此认为顾某男就属主犯。
三、唐某、杨某的行为,不能归结于顾某男的邀约。
顾某男虽然邀约了二人,但是,顾某男只是叫他们来凑凑人头,站一站,看一看,并未安排他二人参与打架。从一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唐某参与了打架、而杨某就没有动手,由此可以看出,打与没打是其二人的自主行为,而不是顾某男的邀约与安排。
四、一审法院认为:“顾某男实施了将死者杨某从楼梯脚拉到院坝来伤害的行为”,该认定不准确。
顾某男将死者杨某从楼梯脚拉到院坝是确有其事,但是,当时顾某男并没有伤害杨某,而是因为杨某伤到了被告人一方的人,顾某男跟他谈赔偿事宜。是有人打起来之后,顾某男才跟着实施了伤害行为。
五、从一审查明的事实看出,顾某男在案发时所持有是钢管,其所实施的行为是往背部、大腿处打了两、三下。死者的死亡原因是利刃所致,由此可见,顾某男所造成的伤害是相对较轻的。
六、顾某男在案发前属涉世不深的在校学生,有较强的可塑性,并且在案发后有良好的悔罪态度,其家属也力所能及的对受害人做了一定赔偿。
综上,请二审法院全面考虑以上情节,对顾某男从轻处罚。
辩护人: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庆勇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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