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庆勇

联系我们

姓名:曹庆勇
手机:18285102072
电话:0851-85776201
邮箱:850012019@qq.com
证号:15201200410885134
律所: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贵阳市花果园财富广场7号楼31层

首页: 律师文集 > 刑事诉讼> 正文

刑事诉讼

关于谢某等故意伤害一案的 辩护词


来源:贵阳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zmgyls.com/ 时间:2018/5/22 16:19:19

关于谢某等故意伤害一案的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在贵院审理的刘某、谢某故意伤害一案中,根据法律的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谢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谢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谢某的刑事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刑事审判庭,为被告谢某进行辩护。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研究了本案案情;今天,我们认真听取并参加了法庭调查。根据本案证据,结合本案情,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害人李某的伤情并非谢某一人的行为所致,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

从谢某、李某、证人的口供材料中,同时证明当时追逐李某的人至少有3人以上,而不是谢某一人。从谢某及李某的口供材料中同时证明,谢某当时只砍了两刀。然而,从伤情鉴定书上体现李某所受的伤共有5处。很显然,李某的伤不是谢某一人所致。如果让谢某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谢某的主观恶性并不大。

谢某的职业是一名出租车驾驶员,刘某经常租谢某的车或者聘用谢某开车。案发当天,谢某接到刘某的电话后,基于双方长期的租车关系,谢某打出租车到现场,目的是想帮刘某驾车回家,因为当时知道刘某已经喝了酒,不宜驾车。然而,谢某到了现场后,立即遭到一群人莫明其妙的追打,只好逃离现场。过了一段时间后,以为打架已经结束,返回现场帮刘某开车回家。由此看出,谢某事先是毫无准备的,不存在预谋的情形,而是因为事先被人追打,出于气愤,才跟着追着追打李某。

三、被害人李某本身也有过错。

在谢某跟着追赶李某的过程中,发现李某手中持有凶器,在这种情况下,谢某才顺手从身旁的人手中接过一把刀。当谢某靠近李某时,双方相持一会后,李某先用菜刀向谢某砍了一刀,谢某躲开后才本能的砍了被害人二刀。随后,谢某因惊吓而逃跑。

综上所述,作为辩护人,对李爱民所受的伤害深表同情,同时希望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接合谢某的具体情节,对谢某从轻、减轻处理,公正判决。

以上意见、谨供参考。

 

 

辩护人: 曹庆勇

电话联系

  • 18285102072
  • 0851-85776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