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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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

一审判决错误,二审指令发回重审


来源:贵阳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zmgyls.com/ 时间:2017/9/30 1:07:46

关于贵州某重工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贵阳某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

 

代理词(二审)

 

在贵院审理的原告(上诉人)贵州某重工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被上诉人)贵阳某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二审),根据法律的规定,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曹庆勇律师担任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原告持有销售发票的复印件才符合交易程序。
   在一审中,法庭对原告没有发票的原件而认为原告举证不足,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原被告在交易过程中,被告提出要发票,原告就去国税局按规定,缴纳了税费后获得发票。原告拿着发票去催要货款时,被告提出先交发票,等财务做帐后再付款,原告只好照办。原告为安全起见,只能复印发票备查。再次去找被告财务催要货款时,被告财务出具了《记帐凭证》,证明欠款事实。发票是国家税务机关开出的,真实性毋庸置疑。《记帐凭证》及催款事实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提供了发票。所以,原告手上没有发票原件是符合本案事实的。

二、     《记账凭证》具有双重证明的效力。从书证的角度看,《记账凭证》虽无被告方签印,但从内容上看,可以证明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从物证的角度看,《记账凭证》的纸张来源于被告财务,打印格式来源于被告财务同期使用的财务软件。内容与形式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欠款事实。

三、     原告出售给被告的二台搅拌机,现在还在被告公司内存放,再次证明买卖事实及原告交付货物的事实成立。

综上,请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代理人: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庆勇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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