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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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家庭琐事引发的杀人案


来源:贵阳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zmgyls.com/ 时间:2016/11/10 14:23:53

  

   被告人吴维一与被害人吴维二系兄弟关系,二人均居住于织金县。2015 年1月1日上午,吴维一请吴维二、等人帮忙杀猪。当日下午,吴维二和吴某、郭某在吴维一家中喝酒。18时许,吴维二与吴维一因修水井及买猪之事发生矛盾,吴维一走到院坝持杀猪刀欲杀吴维二,吴某等人进行劝阻,吴某的手被吴维一所持杀猪刀划伤,吴维一称谁拉就要杀谁,后吴维一持杀猪刀进屋刺杀吴维二胸部两下,后逃离现场。吴维二被刺杀后当场死亡。经鉴定,吴维二系机器伤致心脏破裂死亡,吴某之损伤属轻微伤。吴维一作案后潜逃,2015年2月4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抓获。

 

关于吴维一故意杀人一案的

辩护词(二审)

审判长、审判员:

在贵院审理的吴维一故意杀人一案(二审)中,根据法律的规定,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被告人吴维一的辩护人参加二审诉讼。我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并征得吴维一本人的同意为其辩护,研究了本案案情。现根据本案证据,结合本案情,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吴维一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二、       本案是亲属间引发的刑事案件,社会危险性相对不大。

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兄弟关系,相对而言,比起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作案,其危险性相比较小,请法院区别对待。

三、       被告人与被害人当时都喝了酒,在酒精的刺激下双方都不理智,被告人属酒后失控杀人,应与恶性预谋杀人区别对待。

四、       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多次反复激怒被告人。

1、被害人指责被告人修水井没有出钱,不准被告人用水。

2、被害不成心买猪,却对被告人戏称要买猪。

3、被告人信以为真并收定钱后,被害人又称是欺他买不到猪。

4、被告人说生意不成仁义在,非常宽容的把定钱退给被害人,此时被害人再次搬弄是非,说钱是假的。

5、被害人一直喋喋不休念叨,最终将被告人激怒。

五、       被告人家属积极为被害人办理后事。

被告人亲属在经济并不宽余的情况下,借钱为被害人办理了后事,一定程度消除影响,安抚死者家属。

六、       被告人神情异常。

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时,感觉被告人与正常人略有不同。被告人前额处有一道明显的伤痕,经询问,被告人称在多年以前,自己从山坡的悬崖上摔下,头部严重受伤,当时由于没有经济能力,摔伤后未作过医治和检查,此后头脑不正常,因头昏晕倒在地时有发生,全村人都知道他的毛病。关于此节,在侦察阶段,警察没问,被告人自己也没主动说。虽然被告人的精神状态没有法医鉴定,请法院酌情考虑。

综上,请上级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以上观点,谨供参考。

 

 

辩护人: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庆勇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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