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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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

擅自转租门面合同被解除,黄老板获赔100000元


来源:贵阳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zmgyls.com/ 时间:2015/3/18 13:01:41

黄老板租门面做生意,忽然有个站出来主张权利,要求腾房,经查实,是黄老板的“出租人”擅自转租。黄老板委托曹庆勇律师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租金,赔偿损失。经诉讼,黄老板获赔100000元。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在贵院审理的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许某、王某租赁合同权纠纷一案中,根据法律的规定,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黄某某的委托,指派曹庆勇律师担任原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一审诉讼,通过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黄某某与许某签订的《出租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请法院予以确认。

许某并非房屋所有人,许某也是从第三人贵阳市地税局承租而得来。在许某与第三人的承租合同中,明文约定了许某不得转租,由此可见,许某的转租行为是无效的。并且,跟据第三人的陈述,第三人是不可能追认许某的转租行为的。

二、许某具有严重过错。

许某作为承租人,明知房屋不得转租,违反合同约定转租给黄某某,该行为是有严重过错的。许某与黄某某签订《出租合同》时,并未明确告知黄某某房屋的真实情况,而是在合同中以“出租方”自居,“将其拥有”的门面出租给黄某某。

三、许某以新闻报道为证据,证明黄某某应当知道合群路门面会被拆迁为由,主张自己免责,该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新闻报不宜作为证据使用。其次,合群路拆迁即使是事实,但我们也无法确认拆迁的具体范围,再次,导致《出租合同》无效的原由,并不是因为拆迁的问题,而是因为违约转租的问题。第三人在法庭上也作了明确的陈述。

四、无效合同的法定处理原则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本案的处理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根据法律适用原则,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必须适有法律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才能考虑适用商业惯例。本案不适用商业惯例。

五、黄某某所支付的装修费用应酌情考虑。

黄某某的装修是请闲散民工所做,装修费只有收款收据,没有发票。但是,装修必须支付费用,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道理,为公平处理本案,请法庭予以酌情考虑。

六、黄某某所支付的房屋租金也应当返还。

法庭上有一种观点,认为黄某某不管怎样,使用房屋有一段时间了,应当支付租金,这个观点是错误的。首先,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是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法律的这条规定并没有附任何条件,而是无条件的,不能说黄某某实际使用房屋就应当支付租金。其次,从公平的角度来说,黄某某所谓的使用房屋,并不是按照合同规定的正常使用,而是因该合同陷入无尽的烦恼。接收房屋之后,投资搞装修,装修后刚开业就被第三人通知腾房,黄某某通过多方努力,争得第三人同意暂缓腾房。黄某某虽然占有房屋,但一直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无法达成合同约定所期望的使用效果,所以,黄某某不应当承担租金。

综上,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使有过错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庆勇

 

        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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