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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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白衣天使”贩卖毒品美沙酮受审


来源:贵阳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zmgyls.com/ 时间:2015/12/23 9:46:23

“白衣天使”贩卖毒品美沙酮受审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称:自2014年年底开始,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樊医生、李护士经共同商定、利用二人的工作便利,从贵阳市某医院违规拿出毒品美沙酮贩卖给吸毒人员。2015年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李护士在本市云岩区三桥水果批发市场的路边以人民币300元一瓶的价格贩卖毒品美沙酮五瓶共计2816.3克给被告人罗某、交易完成后,李护士随即离开现场,后被告人罗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查获用矿泉水瓶包装的毒品美沙酮五瓶。2015年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李护士在本市观山湖区世纪城龙佑苑小区门口以人民币300元一瓶的价格贩卖毒品美沙酮五瓶共计2755.8克给被告人杨某男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随即在杨某男驾驶的贵AXXXXX面包车的副驾驶上查获用矿泉水瓶包装的毒品美沙酮五瓶。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护士位于本市观山湖区世纪城龙佑苑家中卧室的床下查获用矿泉水瓶包装的毒品美沙酮16瓶,共计8888.4克。2015年2月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云岩区第二人民医院抓获被告人樊医生,并从樊医生的办公室的柜子里查获用矿泉水瓶包装的美沙酮5瓶,共计2495.2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医生、李护士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为本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美沙酮16955.7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罗某、杨某男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分别非法持有毒品美沙酮2816.3克、2755.8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曹庆勇律师为杨某男辩护:
关于杨某男等非法持有毒品一案的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在贵院审理的杨某男等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中,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接受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曹庆勇律师作为被告人杨某男的指定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查阅了案件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出席了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杨某男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庭审表现良好。
杨某男的多次供述比较稳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情。庭审中也如实供述,相比而言,杨某男没有翻供、抵赖、推诿、避重就轻的行为。
二、杨某男有吸毒史。
杨某男自称有吸毒史,其在美沙酮门诊治疗也足以说明。
三、杨某男构成犯罪行为是多方面的原因。
1.    美沙酮康复治疗患者转诊手续繁锁,办理起来费时费力。
2.    医疗机构对美沙酮的监管不力。如庭审中所说,本应是双人双锁才能取药,取药过程应全程监控,但在管理环节出现漏洞,才导致本案的发生。
3.    个别医护人员有主观恶意。第一,可以把本来就很复杂的转诊手续变得更复杂;第二,利用职务便利、监管漏洞私存美沙酮;第三,受利益驱使,用美沙酮牟利。
4.    杨某男吸毒病情决定了其每天必须服用美沙酮。
5.    由于杨某男的工作原因与及其想长时间回重庆丈母娘家过大年的原因,导致其想储备一定的美沙酮自己服用维持身体。
6.    我们也不否认,杨某男由于主观上惰于按正规程序获取美沙酮,存在一定的过错。
四、杨某男的行为,就象一个无奈的患者,在获取药品时被他人所黑。

综上,请法庭充分考虑以上情节,对杨某男从轻处罚。

        辩护人: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庆勇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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