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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驳回抗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贵阳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zmgyls.com/ 时间:2017/12/25 14:22:22

关于王某被控故意杀人一案的

辩护词(二审)

审判长、审判员:

在贵院审理的王某故意杀人一案(二审)中,根据法律的规定,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参加二审诉讼。我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并征得王某本人的同意为其辩护,研究了本案案情。现根据本案证据,结合本案情,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 本案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存在多种可能,不能确认被害人是被“捂死”的。

第一种可能性:如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被害人是被捂死的,详情不再赘,那被告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可能性:被害人在性交过程中意外死亡。根据王某供述,王某与被害人是在一个非常“合意”气氛下吃饭,洗浴,性交,第二次性交。不排除被害人是在高度兴奋,高度劳累而导致意外死亡。

第三种可能性:在第二次性交中,王某要求采用非常规姿势进行性交,王某一手搂住被害人住腹部,另一只手搂住被害人颈部,不排除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导致被害人意外死亡。

第四种可能性:被害人饭后间隔时间过短,即与被告人发生二次性交行为,因饭后剧烈运动诱发意外死亡。

不排除其他更多的死亡原因,也可能多种原因兼而有之。

  • 一审法院认证不严谨,不能说通过调查,某州人民法院,某州中医院,某市人民医院没有被害人的就医记录,结合证人证言由此说明被害人身体健康,由此说明被害人不可能意外死亡。

通过普通人的正常思维我们知道,医院的记录不一定完整,三家医院也不能代不所有的医院,有病的人可能不进医院而是求助于民间偏方,证人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病,只能观其外表,能走能吃的就是健康的人,由此,一审法院排除意外死亡是不严谨的。

  • 某州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带有感情色彩,应不予采纳。
  1. 关于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

故意杀人的手段和情节是指在剥夺他人生命的过程中的实行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痛苦程度。而本案的被害人死亡原因只局限于排除某些情况,不排除某些情况,由此说手段残忍不够充分。肢解与抛尸是本案的事实,但该行为发生在死亡之后,如果故意杀人成立,可以作为手段和情节考虑;如果故意杀人不成立,那就是另外的犯罪构成。

  1. 关于社会影响极大。

不否认,有社会影响。群众听闻后会感到害怕,这种感觉带有一定感情色彩。而根据本案的案情,碎尸行为的对象发生在特定的被害人,地点发生在特定的空间。本案的行为对不特向的社会公众是没有实质的危险,故说影响极大不当。如果是一起对不特定的人进行谋杀,杀后碎尸,连续作案,或是当街砍杀,这种社会影响相比更大。

  1. 关于主观恶性较深。

如前述,本案死亡存在多种可能性尚难定论。现我们假定是被告人故意杀人,综合本案来看,也只能认定临时起意,本案不可能是预谋杀人。

  • 关于本案的处理。

本案部分事实尚未查清。客观上,本案的事实已无法查清。被告人肢解与抛尸一节证据确凿,有罪当罚。请二审法院在处理本案应“留有余地”。

以上观点,谨供参考。

 

 

辩护人: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庆勇

2016年 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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