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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

合伙关系转化为借款关系,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贵阳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zmgyls.com/ 时间:2017/1/5 14:39:48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某某,女,1950年4月29日生,侗族。

被告:夏某,男,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现住贵阳市南明区董家地24号,电话:18008505831。

被告:梅某,男,1966年6月23日生,现住贵阳市南明区倒岩寨65号附1号。电话:18985185283。

诉讼请求:

一、  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8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暂定8000元。

二、  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6月,二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用于投资蚯蚓养殖业,原告未参与生产、经营,管理及分红。2014年10月16日,二被告表示2015年10月8日前清偿原告本金70000元,利息10000元,共80000元,二被告向原告写有《借条》。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没有清偿借款,故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决如诉。

此致

南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杨某某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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