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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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贡献大,多继承


来源:贵阳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zmgyls.com/ 时间:2016/11/3 16:54:26

继承人中贡献较大的

应享有较多份额

 

刘某二、刘某一、刘某三、刘某四系兄弟姐妹关系,四人的共同父亲为刘父(1968年1月15日死亡),四人的共同母亲为刘颜母(1981年8月2日死亡)。1996 年11月11日,刘某二、刘某四与大南综合集贸广场拆迁办签订《拆除私产住房产权兑换协议书》,双方约定大南综合集贸广场拆迁办拆除刘某二、刘某四、刘颜母(签协议时已去世)位于护国路口6X号房屋,建筑面积54.17平方米。大南综合集贸广场拆迁办以富源新村X(后变更为富源新村X号) 及富源新村1号X楼(后变更为富源新村X号)房屋进行置换,置换后刘X、刘某四应补差价18914.82元,该款由刘某一进行了缴纳。2009年6月6日,刘某二去世,刘某一在办理刘某二的丧事时花费了部分费用。2014年10月11日,三被告到贵阳市立诚公证处进行公证,该公证处作出(2014)黔筑立诚公字第9053号公证书,证明位于贵阳市南明区富源新村X号(建筑面积43.5平方米)的房屋属被继承人刘颜母、刘父的财产,该房屋由刘某四一人继承。同日,该公证处还作出(2014)黔筑立诚公字第9055号公证书,证明位于贵阳市南明区富源新村X号(建筑面积43.5平方米,后变更为富源新村X号)的房屋属被继承人刘颜母、刘父的财产,该房屋由刘某一、刘某三二人共同继承。公证后,三被告到贵阳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办理了继承转移登记,将位于贵阳市南明区富源新村X号房屋登记在刘某四名义下,将位于贵阳市南明区富源新村X号房屋登记在刘某一、刘某三名义下。现原被告为房屋产权发生争议,原告遂起诉来院,提出如前诉请。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本案中,刘X,刘颜母购买有护国路口X号房屋一套,后该房屋被拆迁,换量为贵阳市南明区富源新村X号房屋及贵阳市南明区富源新村X号房屋。刘父、刘颜母去世后,上述房屋应由刘某二、刘某一、刘X、刘X共同继承,因刘某一对安置的房屋补缴了差价18914.82元,对该房屋的取得贡献较大,故刘某一对安置的房屋份额应多分,法院酌情考虑如下,刘某二的份额为22%,刘某四的份额为22%,刘某一的份额为34%,刘某三的份额为22%。刘某二于2009年6月6日死亡,其享有的22%份额由其子朱X继承。

 

                    贵阳律师曹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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