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庆勇

联系我们

姓名:曹庆勇
手机:18285102072
电话:0851-85776201
邮箱:850012019@qq.com
证号:15201200410885134
律所: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贵阳市花果园财富广场7号楼31层

首页: 律师文集 > 毒品犯罪> 正文

毒品犯罪

贩毒判无期徒刑,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假释吗


来源:贵阳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zmgyls.com/ 时间:2022/1/11 16:11:56

  大家都知道,毒品是危害人体健康的,所以犯了毒品罪的处罚一般都比较严重。那么贩毒判无期徒刑,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假释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贩毒判无期徒刑可以假释吗

  贩毒判无期徒刑,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假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假释后又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假释指的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案例:

  60岁的朱永瑞曾因贩毒被判无期,后获假释。眼看考验期将至,朱永瑞却再次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现行。昨天上午,北京一中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案件,被告人朱永瑞犯贩卖毒品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朱永瑞曾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1996年11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7月10日其被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4月1日。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6日,被告人朱永瑞与赵某手机联系约定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向赵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00克,并由朱永瑞将毒品送至北京市昌平区某地。当日21时许,被告人朱永瑞驾驶一辆宝来汽车到达上述地点时即被抓获,侦查人员当场从其车辆和所穿衣物中起获甲基苯丙胺109.32克。次日,公安机关又从朱永瑞的住处起获甲基苯丙胺817.56克。

  据了解,该案的“买家”赵某正在戒毒,他向公安机关举报了朱永瑞,并愿意配合抓捕。随后,赵某便打电话给朱永瑞,假称别人托自己买毒品,后其同意以300元每克的价钱购买100克甲基苯丙胺。为了让朱永瑞相信自己是真的要买,赵某还说到时候跟他一起去拿货的人会给朱永瑞35000元,到时候分给赵某5000,朱永瑞同意了。晚9点左右,朱永瑞来到约定地点,警方当场将其抓获。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朱永瑞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严处。朱永瑞曾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已构成毒品再犯,应对其从重处罚,同时应对其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鉴于朱永瑞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且涉案毒品均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并未实际流入社会,故可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贩毒判无期徒刑,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假释,只有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电话联系

  • 18285102072
  • 0851-85776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