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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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与公安局打官司


来源:贵阳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zmgyls.com/ 时间:2016/12/22 8:04:30

原告范某诉称,对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隔离戒毒决定书载明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5年12月11日4点左右我在太慈桥第一监狱医院正在维持治疗被抓去,我的陈述是在压力引诱下作出虚假的,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我吸食毒品,尿检呈阳性是因为我食服感冒药所致。我的母亲在2016年去南明区分局看守所网上没有查找到我2008年在此拘留过的记录,2008年4月我根本没有在南明区被拘留过。原告不服被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行为,故诉请1、依法撤销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筑花公黔陶强戒决定20151 553号)并立即释放原告人。

 

关于范某诉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一案的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在贵院审理的范某诉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撤销行政处罚一案中,根据法律的规定,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接受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曹庆勇律师担任原告范某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通过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认定范某在2015年12月8日19时吸食毒品海洛因的事实不清。

在2015年12月8日19时,范某与其母在家中看电视。当天唯一的证人只有其母亲,如果认定范某吸毒,应当调取证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在处罚前并没有调取证人证言,程序上存在疏漏。而范某之母在法庭上的陈述表示,当天并未看见范某有吸毒的迹象。处罚认定的事实与唯一证人陈述的事实相矛盾,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亦没有任何监控资料能够证明范某在当时进行了吸毒行为。

二、公安的“线人”提供的线索属主观想象。

根据本案案情,若按公安机关所认定的事实,范某吸毒时是在家中,而家中只有范某及其母二人,别无他人。不可能有“线人”存在,亦无监控资料佐证,“线人”所提供的线索只可能是主观想象,或者是道听途说。

三、范某的供述及尿检签字非真实意思表示。

在公安机关认定的所谓吸毒日的数日之后,范某被莫明地蒙头抓去,被殴打和恐吓之后,被逼签了字。范某在其申诉材料中也强调了这点。公安机关的询问程序合法性存在问题。

四、公安机关认定范某在2008年4月因吸毒被南明分局行政拘留亦不存在。

范某通过单位证明证实,在所谓的拘留期间,范某是在正常上班。人没有分身术,显然拘留事实是不成立的。既然公安机关查实范某曾被拘留,最直接的证据就是《拘留决定书》,而在一审中,上诉人一直没有见到过《拘留决定书》。

五、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无法按期行使自己诉讼权利。其母收到决定书后,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帮助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入诉讼时效。

综上,请予支持诉讼请求。

 

 

 

代理人: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庆勇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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