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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曹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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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851-85776201
邮箱:850012019@qq.com
证号:15201200410885134
律所: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贵阳市花果园财富广场7号楼31层
刑事诉讼
可能判处无期,最后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贵阳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zmgyls.com/ 时间:2015/11/12 13:37:42
王某参与一场械斗,一死一重伤,检察机关认定其实施了伤害行为,诉至法院。依起诉事实,王某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王某无钱委托律师,曹庆勇律师接受指定后成为王某的辩护人。经一审辩护,推翻起诉事实,王某在械斗过程中作用轻微,且能如实陈述,坦白交待,最终法院决定免以刑事处罚。王某重获得自由!!!
关于王WP等故意伤害一案的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在贵院审理的王WP等故意伤害一案中,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接受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曹庆勇律师作为被告人王WP的指定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查阅了案件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出席了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王WP在归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
- 王WP在整个事件中没有恶意。
王WP在案发前长期在外地打工,偶然原因与本案其余3被告人相遇。其他被告人与他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突发性伤害事件,本案没有预谋,没有策划。
- 起诉书称王WP等人与被害人发生发生口角,与案件事实不符,请法庭予以查实。
根据本案的所有言辞证据,完全印证了王WP没有与他人发生口角。王WP不在口角现场,也不知道口角的具体过程。
四、起诉书称王WP等人一起前去帮忙,追打覃SJ,该情节与案件事实不符。
在所有言辞证据中,只有陈XX说过王WP一起帮忙。闵LM供述中并没有说王WP去帮忙,在多份证人的证言中,也没有提到王WP去帮忙,王WP自己由始至终也否定自己帮忙的这一情节。从法庭当庭发问中,也证实也王WP没有去帮忙的这一情节。
五、王WP在整个事件中,既没有伤到别人,也没有被别人伤到。
六、王WP跟着其他3被告一到逃跑,属正常行为。
按通常礼节,朋友之间一起去吃东西,一起离开,这是正常的,这是王WP跟着一起跑的原因之一;其二,当时事件已经发生,对方持酒瓶,棍棒等凶器,王WP跟着一起跑,这也属于正常的本能反应。
综上,请法院充分考虑以上情节,王WP在本案中所取的作用微乎其微,建议对王WP公正处理。
辩护人: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庆勇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