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姓名:曹庆勇
手机:18285102072
电话:0851-85776201
邮箱:850012019@qq.com
证号:15201200410885134
律所: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贵阳市花果园财富广场7号楼31层
经济合同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代理律师意见,将案件发回重审
来源:贵阳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zmgyls.com/ 时间:2015/4/10 12:26:16
陈某在贵阳谋生,做“游击队”式的家装工人,某日,雇主叫陈某去装彩钢瓦,陈某在做工过程中不幸摔伤致残,陈某要求雇主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乌当区法院认为该案应属承揽关系,驳回陈某的请求,陈某败诉。曹庆勇律师代理二审,在二审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关于陈某健康权一案的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在贵院审理的原告(上诉人)陈某诉被告(被上诉人)陈雇主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二审),根据法律的规定,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陈某的委托,指派曹庆勇律师担任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通过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在一审庭审中,双方对基本事实的陈述基本一致。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口头承揽合同关系”,这个认定是错误的。口头合同虽然说是合同的一种形式,但口头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的陈述一致,二是口头合同有证据证明。在本案中,上诉人否定口头承揽合同关系的说法,被上诉人又无相应的证据证明口头合同内容的实性。一审法院凭空认定本案为口头承揽合同关系是不符合案情的。
三、被上诉人陈二雇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陈二雇主是房屋的实际居住人,也就是房屋的管理人,应当了解房屋的安全隐患。并且,陈二雇主在整个过程与闫某及上诉人谈判、接洽、指挥、管理。
四、本案应属典型的雇佣关系。
从主体上看,承揽的工作主体通常公司企业,雇佣的工作主体是自然人,本案的主体的自然人;从委托方式上看,承揽通常有明文的合同对权利义务加以约定,雇佣是随时听取雇主的安排,本案是随时听取雇主的安排;从工作过程上看,承揽是按要求交付成果,雇佣则是按雇主的要求工作,本案中,被上诉人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还雇请具有施工经验的赵某某来指挥闫某及上诉人施工,从各个方面看,本案应属典型的雇佣合同关系。
综上,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代理人: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律 师:曹庆勇
最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将案件发回重审。胜诉不一定是直接的,有一种胜诉叫作“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