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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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都是喝酒惹的祸


来源:贵阳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zmgyls.com/ 时间:2016/2/17 13:03:43

关于吴某男故意伤害一案的
辩护词(二审)

审判长、审判员:
在贵院审理的吴某男故意伤害一案(二审)中,根据法律的规定,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被告人吴某男的刑事辩护人参加二审诉讼。我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并征得吴某男本人同意为其辩护,研究了本案案情。现根据本案证据,结合本案情,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辩护人对一审认定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二、    吴某男系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三、    吴某男如实供述,自愿认罪。
四、    吴某男主观恶性小。吴某男是在一系列的挑衅行为及言辞下,临时起意发生了伤害行为。本案经查实,吴某男在行为之前并未预谋,也未向谁扬言其伤害的故意。
五、    吴某男家属在能力范围内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
六、    被害人有一定过错。
第一,被害人有言辞挑衅行为,被害人威胁吴某男,不要象潘某一样。被害人成功地殴打过潘某,在他们的朋友圈里,是众所周知的事情,被害人此话的意思是不言而意的。表明被害人也可以象殴打潘某一样殴打吴某男。第二,在吴某男避开是非之地后,被害人进一步挑衅,对吴某男大声谩骂。第三,吴某男与被害人再次见面后,经卷宗材料证实,是被害人先动手打人,才导致悲剧的发生。
七、    吴某男属偶犯、初犯。
八、    被害人有劣迹、平时性格暴躁、易与他人发生打斗行为。
据吴某男陈述,被害人原在深圳打工期间,因打架斗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如前所述,被害人在本寨子殴打过潘某,以此为资本,经常宣扬。
综上,请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对吴某男从轻处罚。
以上观点,谨供参考。

辩护人: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庆勇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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