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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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检方抗诉要求处死,辩方力争保命成功!


来源:贵阳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zmgyls.com/ 时间:2017/3/2 10:11:12

关于何某故意杀人一案的

辩护词(二审)

 

审判长、审判员:

 

在贵院审理的何某故意杀人一案(二审)中,根据法律的规定,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参加二审诉讼。我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研究了本案案情。现根据本案证据,结合本案情,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何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案情,具有自首情节,建议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二、       何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三、       本案是因情感问题引发的刑事案件,社会危险性相对不大。

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旧情人关系,相对而言,比起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作案,其危险性相比较小,请法院区别对待。

四、       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跟踪行为,只是旧情人间的感情纠葛,与其杀人行为没有直接关系。

被告人与被害人曾经有过良好的男女感情,在被害人提出分手后,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企图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被告人的跟踪行为只能表明其单方不甘心分手,想挽回感情,拥有对方。一审法院的判决在查明事实部分,将跟踪、骚扰行为视为杀人行为的准备行为,该认定事实不准确。

五、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某准备凶器”,该事实与案情不吻合。

被告人因分手后,单方面不甘于分心,想挽回感情,拥有对方,被告并无伤害或杀伤被害人的主观想法。所以,被告人准备凶器杀害被害人这一说法是不符合案情的。本案中,被告人事先准备了一把刀放在车里,这一事实不否定。被告人先前与被害人的现任男友施某有过口角,并且施某的言语带有威胁,被告人准备了一把刀,被告人此时也没有杀人或者伤害的主观想法,只是防止自己不吃亏。但不能认定准备这把刀就是为了杀害被害人。

六、       被告人的杀人行为被激怒后属临时起意。

在一审的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可以看出,被告人杀害被害人是因为被害人在车上打电话,被告人呵斥被害人挂掉电话,但被害人没有挂掉电话而是继续与对方交谈,由此激怒被告人,继而发生杀人行为。该事实符合本案的真实情况,通过一审庭审,并未出现相反的证据,一审法院便认定为预谋杀人,一审法院的观点是错误的,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七、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将被害人“强行”拉上车与本案事实不符。

上车地点是被害人非常熟悉的居住地,如果被害人坚决不想上车,她可以逃离,可以挣扎,可以反抗,可以呼救。然而,本案都没有强行拉上车的证据。也不排除被害人是自愿,或者是半推半就的情况下,想和被告人详细谈谈,对她们的旧感情再作交割。

综上,被告人有罪当罚,基于以上情节,请二审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留有余地,给被告人一线生机。

 

以上观点,谨供参考。

 

 

辩护人: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庆勇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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