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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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请假不成便杀人


来源:贵阳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zmgyls.com/ 时间:2016/1/11 13:03:46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在贵院审理的莫某男故意伤害一案中,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接受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曹庆勇律师作为被告人莫某男的指定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查阅了案件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出席了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起诉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二、莫某男如实陈述案情,有坦白情节。
公诉人也称,莫某男的多次供述比较稳定,莫某男在法庭上也做到了如实陈述案情。莫某男在个别情节的供述与以往不一致,由于遗忘因素或醉酒空白,并不影响坦白的成立。
三、莫某男在行为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行为失控。
莫某男与被害人没有深仇大恨,虽然莫某男向被害人请假未果,心生不忿,但莫某男并非想到下如此毒手。因为喝酒过多,酒精冲昏头脑,才酿成悲剧。虽然醉酒状态违法犯罪不是从轻减轻的法定理由,但结合本案实际,请法庭酌情考虑。
三、莫某男的行为只有伤害的故意,死亡的结果是其本人没有预料且不希望发生的。
莫某男在行为终了时,被害人还是活着的,按当时的力量对比,莫某男是有能力取被害人的性命而没有将其杀害。
四、证人刘某男称,莫某男将被害人的手机也拿了,该情节与法庭供述不符,且与卷宗其他材料不吻合。
五、莫某男有一定悔罪态度。
在法庭上,莫某男表示对其行为非常后悔,对不起被害人及家属。另外,在证人阮芬凯的证言中,莫某男在还未归案时曾表示,如果被害人死了,其就去自首。
综上,请法庭考虑以上情节或因素,对莫某男从轻处罚,留有余地。

                    辩护人: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庆勇
        201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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