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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生意不好做改贩毒
来源:贵阳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zmgyls.com/ 时间:2016/6/13 12:20:36
关于黄W贩卖、运输毒品一案的
辩护词(二审)
审判长、审判员:
在贵院审理的黄W等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二审)中,根据法律的规定,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被告人黄W的辩护人参加诉讼。我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研究了本案案情、并征得黄W本人的同意为其辩护。现根据本案证据,结合本案情,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 黄W具有以贩养吸情节,在抓捕时未有反抗、逃跑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
一审法院已注意到该情节并已采纳,请上级法院予以支持。
- 一审法院认定黄W的行为不属于偶然起意,该认定是错误的。
本案中已查明,黄W有吸毒史。是在一个偶然的机会看见别人在贩卖麻古,自己也凑上去打听是否还有,对方告知没有了,并记下黄W的电话。在此阶段,黄W具没贩卖的意思,也没运输的意思,不排除是想打听一下,便于自己吸食。在此之后的多次联系,均系单方联系,黄W并没有积极主动,也无法积极主动。在5月26日这天,也是偶然卖家的电话,交易才完成,并不是一审法院所认定的积极主动。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部分认定,黄W再次在昆明的目的是想做水产生意;在认证说理部分又认定:“黄W从第一次从昆明回云后就积极筹资准备购买毒品,并多次联系上家购买毒品,其犯意坚决,早有预谋”,两处事实是矛盾的。矛盾的事实必有一假,或者都假。根据本案的证据证实,黄W属偶然起意才符合本案案情。
- 毒品纯度低,未流入社会,其社会实际危害程序相对较小。
虽然毒品的纯度、是否流入社会不是法定量刑情节,但是根据生活经验,社会实际危害程度也相对较小。从公平处罚原则来看,应酌情考虑。
综上,建议上级法院对黄W从轻处罚。
以上观点,谨供参考。
辩护人: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庆勇
2016年3月28日